在阜阳这个区上市的企业,最高可拿550万元奖励!
| 招商动态 |2016-10-18
颍东区引进区外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
第一条 为抢抓当前资本市场发展机遇,引入并推动一批优质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,根据《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》(公告〔2016〕19号)、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》(皖政〔2015〕51号)和《阜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》(阜政发〔2012〕8号)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颍东区的拟上市和上市企业。拟上市企业分为上市后备、改制、辅导期及申报上市四类企业。
第三条 区外新迁入拟上市企业(含兼并重组),年缴纳所得税不低于2000万元,且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。
第四条 对企业上市在财税政策上予以扶持。
(一)对迁入颍东完成注册登记,按要求足额缴纳所得税的拟上市企业,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,区政府按照第一年100%、第二年50%给予奖励,奖励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。
(二)对完成股份制改造、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迁入企业,区政府给予5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;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,区政府再给予150万奖励(含市补助);上市成功的,区政府再给予550万元奖励(含省、市奖励)。
(三)将总部迁至我区上市的企业,上市辅导阶段企业高管(董事长、总经理、总监、董秘等)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区政府给予等额奖励。
(四)改制、辅导企业进行增资扩股、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行为在利润分配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,地方财政留成部分,区政府给予50%的奖励。
第五条 新迁入拟上市企业在我区申请新增建设用地,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,并及时报批,保障企业项目用地,并享受颍东区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。
第六条 在颍东区设立企业总部,并在区内新建、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,按每平米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,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;租用办公用房的,按租住地段市场价格50%给予奖励,奖励至上市止。企业享受奖励补助期间,所租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或改变其用途,违反规定的,应当退还已取得补助。
第七条 鼓励新进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,对新建使用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、入驻企业达70%以上的单栋商务楼宇,以整栋楼宇为核算单位,楼宇内企业年度合计缴纳税收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,给予楼宇开发经营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。
第八条 区发改、财政、经信、农委、科技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、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、国债项目、基金项目等补助资金,优先向国家、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、创新型企业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。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优先给予跟进投资。
第九条 拟上市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,优先享受市、区各项人才政策,对随迁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学,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照顾安排。
第十条 区属企业及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成功后,在享受颍东政办〔2015〕7号文件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,区财政再一次性给予奖励450万元(含省、市奖励)。
第十一条 上市企业首发募集资金或通过配股、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,所募集资金投资本区项目的,享受颍东区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。
第十二条 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解决。
第十三条 对促成区外拟上市企业落户颍东的个人或中介组织,在企业完成上市后,一次性给予引荐者50万元的奖励。每实现1户企业上市,区财政安排10万元奖励相关部门有功人员。
第十四条 成立颍东区引进区外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(名单附后),负责扶持企业上市政策落实和组织协调工作。拟上市企业应向区上市办提交上市工作计划报告,并作出上市承诺后,方可享受上述鼓励扶持政策。
第十五条 对因自身原因停止上市进程的企业,或上市成功后未严格履行三年不变更注册地等承诺的,经区上市办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后,停止执行上述鼓励扶持政策。已按本规定享受的利益,企业必须及时退还或补偿。
第十六条 新入驻拟上市企业不重复享受市、区相关招商引资政策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,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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